教育的力量是伟大的,它不仅可以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也可以改变一个国家的发展前景。教育的性质和方向问题,是一个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根本问题。我国《教育法》[①]明确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从教育基本法的高度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性质和方向作出这样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坚定意志。作为一名师范生,我们应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作为一名未来的小学教师,守着祖国含苞待放的花朵,我们应该以身作则;作为一名未来的社会工作者,我们更应该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执教
所谓“依法执教”, 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其含义有二,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教师要守法,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尊重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要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依法执教”的实质,就是要求教师从严格守法的高度,在全部职业行为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首要准则。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依法执教是人民教师之必需。
二、教师应如何做
教师是一个社会成员,承担着为社会培育人才的重任。教师要实现依法执教,首先要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教育法学作为科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是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学科。教师在学习过程中,首先对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法律理论应做重点理解和掌握。应完整准确地把握其本质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其次,要正确处理好学习教育法律专门知识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关系。教育法律专门知识和一般法律知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既要学习一般法律知识,也要掌握具有特殊性的教育基本知识。
(一)要懂法
即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必须遵守法律的这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已经颁布二十多年了,上面明明白白规定了学校、老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要求教师依法执教。尊重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不歧视后进生。学生是未成年人,是受教育者,难免会遇到问题,会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尤其是我们在面对差生或所谓的“问题学生”时,更应当选择适当的角色融入到学生中去,帮助他们,同时还要有耐心,做好“问题会反复,方法会无效”的心理准备,再次帮助他改正缺点。
如我小学时的英语教师王秋菊老师,她对班上的每一位同学都没有放弃过。记得班里英语最差的是魏彬,他也并不爱学习英语,但王老师并没有对他放任自流,而是每晚去他家帮他讲课,听写单词(因为学校在村子里,老师住校,离同学家很近),他的英语虽然没有提升的很快,但经过老师的努力,他的英语成绩真的有所长进。众所周知,改正缺点、养成好习惯绝不是一蹴而就的,有的是在经过多次反复之后才能改正的,特别是对十几岁的初中孩子来说,更是如此。
(二)不违法
教师违法,法律上的后果自不必说,在教育实践中也与教师自己的初衷背道而驰。学生说教师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他们的心灵”,师生矛盾进一步激化,学生和学校的对立情绪加深。这是教育的失败,是学生的不幸,是教师的悲哀。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经常出现不能依法执教甚至违法执教的现象。其中,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甚至十分严重。这样的事例不是没有发生过在我们的教育系统中。苏州媒体今年曾经报道过吴中区光福中心小学一英语教师因学生默错单词而罚抄几千遍的新闻,震惊社会。教师自觉不自觉地侵犯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随意地停学生的课、把学生赶出教室,尤其是剥夺学生休息娱乐的权利、布置大量作业进行题海战等现象不胜枚举。可以说,依法执教目前还远未得到真正落实,依法执教仍然任重而道远。
记得老师在课上说过,一个学生在课上犯困了,老师让他站五分钟之后让他坐下,就不算体罚,如果让他站一节课,就是体罚。二者起到的作用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让他头脑清醒,那为什么不选择前一个做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