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08年2月年应聘至某报社,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某在某报社从事兼职校对员工作,每天下午到

2024-11-01 18: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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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答:一,张某与某报社属劳动关系。因为,张某提供有偿劳动服务并接受某报社管理。
二,张某虽属劳动关系,但属非全日制用工。因为,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69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张某符合以上法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三,本案中,张某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因为,相关法律及《社保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 ,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注:但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按月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回答(2):

1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自2008到2012已经工作了四年,是有据可查的
2能够得到支持。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张某可以提供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作为征途
3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为这是国家赋予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