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2024-11-15 09: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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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该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是没有根据的,服装厂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是在规定的时间交货时由于学校这一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无法交货,服装厂才将该批服装提存,其提存是合法的,提存的费用应该有债权人学校予以承担,学校没有依据拒绝支付。2服装厂的行为也有不足之处,服装厂过了十五天这么长的时间才告知提存,根据合同法第102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服装厂未尽到这一义务,所以服装厂也是有过错的。3根据合同法第103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但是此处债务人即服装厂也有过错,在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部分。

回答(2):

1、没有依据。合同中约定款到三天内送货,服装厂照做了,是因为校方的原因不能交货的。因此校方有责任。2、“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此举不妥,合同法要求送货方办理提存时要及时的通知对方,而此案中服装厂是在15天后才通知的,服装厂的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提存费用增加成为了可能。他应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3、校方去提货,提存费用视多少由服装厂和校方分担。

回答(3):

1.没有依据。 该合同系校方与服装厂签订的合同,由于校方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接货,由此产生的损失,显然应当由校方承担。2.“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此举不妥。 服装厂应及时通知,不应拖延3.校方去提货,并交纳相应的提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