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违背委托人的利益而辩护。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被告人与辩护人意见相左,比如被告人当庭认罪,而辩护人在庭上却坚持做无罪辩护,有的甚至出现被告人与辩护人直接发生冲突,要么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要么是辩护人愤而离场。个别辩护律师为了“出名”或者“哗众取宠”,不顾被告人的利益,而坚持与被告人意见迅稿相左进行辩护。法律猫发现这在国外的刑事辩护中是难以想象的。陈瑞华教亩嫌孝授指出,“从古罗马人产生律师制度的第一天起,律师就被要求必须忠实于客户的利益,这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与辩护观念极不相称”,而田文昌律师也认为,这些现象反映出人们对刑事辩护职责定位的认识误区,“我们国内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以至于开庭时还有律师在与被告人意见冲突时继续坚者返持己见,并振振有词地声称是在行使律师的独立辩护权。这种认识完全违背了律师职责的基本要求,现在已经到了必须纠正这种错误认识的时候了,我们律师再不能犯这种低级错误,再不能以独立行使辩护权为由违背委托人的主观意愿去进行辩护”。
你好,这要区分是什么情况。如果被告人坚持无罪的观点,辩护人是不能做有罪或者最轻辩护的。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结合庭审发表独立的辩护意见,可以与委托人的意见相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