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变更,居住权纠纷

2024-12-04 08:56:26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A的做法显然不妥,虽然该房屋的产权属于A所有,但该房屋在危房改造中其房屋面积的取得是以A家庭成员的人数而改变了原有的面积,理论上该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所以A以低于市场的价格私自转让,且第三人取得该房屋的价款与实际市场价格不符,显然不是善意取得的,因此BCD三人完全可以按照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来维权。

回答(2):

这是家庭矛盾,最好不要闹上法院。房产是共同共有。交易应该过不了户(要共有人签名)。最好的办法还是家里协商一下吧,是不是儿子媳妇也有不尊重老人的地方。

回答(3):

A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国家关于房产交易户口内成人以及监护人必需在场,并同意签字的条款,并且没有取得所有居住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卖掉,其实已经违法了。具体你要询问律师,现阶段先在法院民事庭起诉A,并在房地产交易处声明此房无效售出。如果,房地产交易处已将此房更名,则告知对方(房地产交易中心)侵权,违法,你们将坚决追究到底,并将房地产交易中心列为第二被告,买房人列为第三被告。并要求法院,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此房产权交易冻结。以此,才是维权的正道。至于,A将房子以比市场低的价格卖掉,只要前面按照我讲的步骤,那都无关紧要,如果当地公安认真都可以以诈骗搞他。至少也是经济纠纷,期间房屋不得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