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并不违法。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是证据种类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偷录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合法证据被人民法院采纳。在发达地区的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尤其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录音录像有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希望通过录音录像取证方式获得证据,以便在法律纠纷处理中占据优势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不犯法。
这是证据效力问题,在某些案件中录音笔的证据效力时不被承认的。
不犯法。
不过,如果是偷录的话,那么通常不予直接采用为证据。除非是公安机关偷录的。
按照司法解释,公民自己偷录的东西不能作为证据,只能作为警方办案的线索。警方根据这个线索,结合其他的证据,才是最终的合法证据链。单靠偷录不能直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