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民法 关于物权法 急

2024-11-29 04: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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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李某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所以在张某只支付了房款而未变更不动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李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取得所有权是合法的,张某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请求王某赔偿损失。

回答(2):

王某对该房享有所有权,张某应该搬出 !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张某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回答(3):

看不到你的问题的具体内容,建议把问题描述清楚。

回答(4):

李某有所有权,应该搬出,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