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有一位员工因患有抑郁症,已经请病假三个月是不能辞退的,需要根据其工作年限来确定病假日期,超过规定的病假时限,可以辞退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扩展资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政府——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执行。
按照你说的情况,如果在医疗期内是不能辞退的,如果医疗期满签定十级以内的也是不能辞退的,按以上规定执行。
医疗期满,签定不到十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给予经济补偿
算不算病假是医院的诊断书为算,不是说请病假就是病假。如果医院建议停职治疗,才考虑是不是病假。如果医院认定为该员工的病因也是要考虑的。如果非公司原因,需要停职治疗的,三月内(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三个月,五年以上为六个月)不得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关系。三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治疗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参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单位同事得了抑郁症,感觉现在成焦躁症了,她开心时大家一起上班没什么,一有个什么事情跟她搭班的就倒霉了吵架吵的来,跟上面领导说了也没用,一天天的上班提心吊胆的,也不知道怎么办
有正规医院开的诊断书就没有问题,只是三个月病假是带薪,超过三个月没有工资,但会有保险,公司人事也会沟通,找你谈谈,看你是想干还是不想干,会有种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