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的区别和优势?

民事诉讼法
2024-11-05 17: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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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力救济的优缺点

1、私力救济也称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遭有侵害时依靠本人的力量实施自我保护。广义的私力救济包扩自力请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主行为,狭义的私力救济则仅指自助行为。自力救济在民法理论上属保护制度之范畴。

2、从消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从积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直观性的、对抗性的自我保护方法。

3、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私力救济是比较单一和不完善的,因为自力救济方式往往易失去法律的控制,具有不可预测性,极易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并且合法与与非法之间的限度难以界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4、但是私力救济具有对我国社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

5、法律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可能全面预见。

6、法律发生作用往往是事后的和补救性的,对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当前正在发生的利益冲突显得不是很实用。因此,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得自力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弥补作用。

7、在国家公力救济之外,也即在法院的大门之外,自力救济行为广泛存在,并且大部分纷争都是通过自力救济而得以解决的。

8、自力救济在现实生活中被公民广泛应用着。第三,通过自力救济方式,私下解决纠纷,是我国几千年以来的历史传统和生活习惯,“好人不打官司”,“赢了官司赢不了钱”是民众的普遍心理。因此,把纠纷化解在民间,通过私力解决,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并且是合乎社会道德的。

9、 可以说,自力救济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百姓的“习惯法”。第四,公正与效率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一致追求的目标。

10、然而当今世界又是一个“诉讼爆炸”的时代。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不能承受诉讼之重,直接影响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为此,各国纷纷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如庭前调解,诉讼外调解,行政裁决等、仲裁、自救等制度。目前我国法院案件负担也不容乐观。因此,自力救济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司法压力的有效途径。

二、公力救济的优缺点

1、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如通过私力救济不能得到妥帖的保护效果,权利人可寻求公力救济之方式。所谓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即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对民事权利实施的保护。

2、力救济以国家为后盾,以公正和效率为目的,有利于给与民事权利最强的保护。

3、通过对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强制执行和行政诉讼三种保护方法,把对民事权利的保护纳入法律法规中。

4、但由于公力救济是由国家强制力和法律保证实施,容易造成司法垄断,产生司法腐败等现象,并且公力救济只由一条条的法律条文组成和保证,缺乏民众的认可度和普及度,容易显得空洞。

三、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优缺点的比较

1、比较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优缺点可得,私力救济比之公力救济缺少法律的强制性和统一性,容易走向野性。但是私力救济却可以弥补法律本身的局限性,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司法压力,并且私力救济具有很深的民众认可度。

2、私力救济在法律上不及功力救济,但是私力救济在社会认可度和实用度上却比公力救济要强。

3、在社会生活和民事权利保护实践中,二者关系密切,交错互补。没有公力约束的私力救济不免走向野性,没有私力支撑的公力救济难免显得空洞。

4、私力救济是当事人不通过法律程序依私人力量解决纠纷,但在这一过程中,私人却会有意无意借助法律的力量,其次,公力救济是私人武力的强制替代物,但“武力本身并非完全游离于裁决之外。”

5、公力救济并非纯粹“大公无私”,司法运作受各种因素制约或干预,司法独立是有限度的,甚至司法过程本身并不排斥私人的作用。在现代司法体系中,流淌着私力的“血液”。6 

6、私力救济的优点正好可以弥补公力救济的缺点,而公力救济的有点也可以更好的带动私力救济的实施,因此,应该将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有力的结合起来,让民事权利的保护更加完善。

扩展资料

一、“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二、 行走于公力救济边缘的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领地,与公力救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维护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给予物质接济和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度。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权利,而对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

四、社会救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社会救济源于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社会救济工作,如资遣国民党军队散兵游勇,接收、改造旧社会慈善团体,收容和改造烟民、游民、妓女,救济城市失业工人和贫民,以及安置孤老残幼、遣送外流农民等。

六、经济不发达地区,已由单纯维持贫困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发展为以扶优、扶贫为重心,解决贫困人民温饱问题,开始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社会救济原有的社会功能逐步由社会保险所代替,如建立合作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等。

七、力救济(public remedy),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指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公力救济又可分为公助救济和公权救济。

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力救济

百度百科-社会救济

百度百科-私力救济

回答(2):

  一、私力救济的优缺点
  私力救济也称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遭有侵害时依靠本人的力量实施自我保护。广义的私力救济包扩自力请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主行为,狭义的私力救济则仅指自助行为。自力救济在民法理论上属保护制度之范畴。从消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从积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直观性的、对抗性的自我保护方法。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私力救济是比较单一和不完善的,因为自力救济方式往往易失去法律的控制,具有不可预测性,极易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并且合法与与非法之间的限度难以界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但是私力救济具有对我国社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一,法律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可能全面预见。法律发生作用往往是事后的和补救性的,对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当前正在发生的利益冲突显得不是很实用。因此,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得自力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弥补作用。第二,在国家公力救济之外,也即在法院的大门之外,自力救济行为广泛存在,并且大部分纷争都是通过自力救济而得以解决的。自力救济在现实生活中被公民广泛应用着。第三,通过自力救济方式,私下解决纠纷,是我国几千年以来的历史传统和生活习惯,“好人不打官司”,“赢了官司赢不了钱”是民众的普遍心理。因此,把纠纷化解在民间,通过私力解决,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并且是合乎社会道德的。可以说,自力救济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百姓的“习惯法”。第四,公正与效率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一致追求的目标。然而当今世界又是一个“诉讼爆炸”的时代。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不能承受诉讼之重,直接影响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为此,各国纷纷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如庭前调解,诉讼外调解,行政裁决等、仲裁、自救等制度。目前我国法院案件负担也不容乐观。因此,自力救济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司法压力的有效途径。
  二、公力救济的优缺点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如通过私力救济不能得到妥帖的保护效果,权利人可寻求公力救济之方式。所谓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即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对民事权利实施的保护。公力救济以国家为后盾,以公正和效率为目的,有利于给与民事权利最强的保护。通过对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强制执行和行政诉讼三种保护方法,把对民事权利的保护纳入法律法规中。但由于公力救济是由国家强制力和法律保证实施,容易造成司法垄断,产生司法腐败等现象,并且公力救济只由一条条的法律条文组成和保证,缺乏民众的认可度和普及度,容易显得空洞。
  三、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优缺点的比较
  比较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优缺点可得,私力救济比之公力救济缺少法律的强制性和统一性,容易走向野性。但是私力救济却可以弥补法律本身的局限性,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司法压力,并且私力救济具有很深的民众认可度。私力救济在法律上不及功力救济,但是私力救济在社会认可度和实用度上却比公力救济要强。在社会生活和民事权利保护实践中,二者关系密切,交错互补。没有公力约束的私力救济不免走向野性,没有私力支撑的公力救济难免显得空洞。私力救济是当事人不通过法律程序依私人力量解决纠纷,但在这一过程中,私人却会有意无意借助法律的力量,其次,公力救济是私人武力的强制替代物,但“武力本身并非完全游离于裁决之外。”公力救济并非纯粹“大公无私”,司法运作受各种因素制约或干预,司法独立是有限度的,甚至司法过程本身并不排斥私人的作用。在现代司法体系中,流淌着私力的“血液”。私力救济的优点正好可以弥补公力救济的缺点,而公力救济的有点也可以更好的带动私力救济的实施,因此,应该将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有力的结合起来,让民事权利的保护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