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善意第三人的适用和不适用范围

2024-10-30 22:19:31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1. 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在某有瑕疵的法律关系中,该瑕疵法律关系双方之外的任意不知法律关系有瑕疵而做出有损瑕疵法律关系双方某一方的人,该第三人所做出的损害行为并非出于故意。 通俗的理解就是第三人在民事行为中,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参与的行为是不合法或者违反第三方约定的,还当作合法行为在参与。

  2. 适用范围:民法中的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

  3. 不适用的范围:如果第三人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则不属善意之情形。

回答(2):

就是是否知道该物所有权是否是该买卖合同中所谓的卖家所有;是否低于市场价过多。例如不动产交付中,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交付手续的当事人之间相互订立买卖合同,后所有权人进行追回时,就应当视为无效合同,不存在善意取得(第三人);又如一块上万元的江诗丹顿手表由于是盗窃所得赃物,将其以几百元的价钱进行买卖,买家明知应该为一万元的手表却以几百元买下,时候所有权人追回时,此时就不能视为善意取得(第三人)了!

回答(3):

善意取得要满足4点 1、占有人所转让的必须是动产,2、转让人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表示,3、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的从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4、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

回答(4):

盗窃物、遗失物不适用,抵押、质押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