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制度三个基本要素是什么

2024-11-13 22:29:06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回答(2):

我国税收制度三个基本要素是,即征税对象、税率和纳税人。

1、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消费税条例所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等。

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特定行为等四大类,通常也因此将税收分为相应的四大类即流转税或称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2、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中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3、纳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亦称“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每一种税都规定有相应的纳税人。如产品税以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又如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人;联营企业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资各方为纳税人等等。

扩展资料

纳税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局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局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局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税务局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的许可,税务局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对税务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纳税人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局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税务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税务局。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局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局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局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局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局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税务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局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局也会向纳税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税务局不会因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税务局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纳税人对税务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局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局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纳税人对税务局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税务局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局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税务局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纳税人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务局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税务局将应纳税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如纳税人认为税务局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纳税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局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纳税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税务局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税务局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三要素

回答(3):

税收制度有三个基本要素:
①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课税主体、纳税义务人、法定直接纳税人)
包括:自然人(公民个人)和法人(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力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注:法律上的课税主体(与负税人不一定一致,涉及税收负担的转嫁与归宿问题,只有当纳税人不能将所纳税款转嫁他人时,才成为负税人)≠经济上的课税主体(即负税人,税收的实际负担人)
②课税对象—是国家征税的基本依据(课税客体)≠税源
③税率—是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税收政策和制度的中心环节,被称为“税收的眼睛”。
税率分三种:比例税率—不论课税对象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一般用于课征流转税,如营业税、关税等。累进税率—按课税对象的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具有很强的再分配效应,多用于所得税。分:全额累进税率(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按与之相适应的最高等级的一个税率征税,负担不尽合理,累进分界点上下负担相差悬殊)超额累进税率(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部分,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定额税率—按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税额。同价格没有直接联系,一般适用于从量定额征收。

回答(4):

税制的构成要素,是指税制应当具备的必要因素和内容。税制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减免税、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税制三个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又称征税主体,是指按照税法的规定代表国家直接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国家税务机关和其他机关。因税种的不同,可能有不同的征税人。我国的单项税法中都有有关征税主体的规定。如增值税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管税的征税主体为海关。
2.纳税人,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纳税人因税种的不同而不同,每个税种都应明确规定各自的纳税义务人。
与纳税人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一个税收概念是“负税人”。
负税人是税款的实际承担者或负担税款的经济主体;而纳税人只是负担税款的法律主体。在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无法转嫁时,纳税人同时又是负税人。税法一般只规定纳税人,而不规定负税人。
纳税人一般是应纳税款的缴纳者,但在某些特殊场合,纳税人并不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而是由代扣代缴人代为缴纳。
扣缴义务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简称,是指税法规定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额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管,简化征收手续。
3.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征税所指向的客体,表明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的目的物。征税对象可以是商品、货物、所得、财产,也可以是资源、行为等。每一种税都有特定的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实质上规定了不同税种的征税领域,凡属于征税对象范围的,就应征税;不属于征税对象范围的,就不征税。所以,征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其他税的主要标志。
与征税对象有关的概念:
(1)税目: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设计税目的方法,可以是一种商品就是一个税目,也可以是一大类的商品是一个税目。
(2)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国外通常在狭义上将其称为“税基”。是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计税依据解决税款如何计量;有些税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相同的,一致的,有些又不一致。
计税依据分为两类:一类是计税金额,是从价税的计税依据,另一类为计税数量,是从量税的计税依据。
(3)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即各种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
4.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或征收额度。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和中心环节。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义务人的负担轻重,因此,每一种税的适用税率都必须在税法中事先明确规定。
税率一般可以分为三类:即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量多少,数额大小,都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特点是:对同类征税对象实行等比负担,有利于鼓励规模经营和平等竞争。在具体运用中又可分为:
第一,单一比例税率。一种税种只规定一个比例税率。
第二,差别比例税率。一个税种分别采用不同比率的比例税率。如产品差别税率,按不同产品划分税率等。
第三,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在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由经过授权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自行确定本地区适用的比例税率,或在实际征收时根据不同征收对象确定不同的具体适用税率。
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亦称固定税额或单位税额,是按征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征税额,而不采用百分比形式的税率,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具体可分为:
第一,地区差别税额,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
第二,幅度定额税率,即在统一规定的征税幅度内,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在分类分级的前提下规定不同的税额。如车船使用税中的机动船舶按净吨分级,非机动船舶按载重量吨位分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
第四,单一定额税率,即对某种税的单位征税对象只规定一个征税数额,如屠宰税。
(3)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多少划分若干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的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征收比例也随之提高,累进税率税额与征税对象量的比,表现为税额增长大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增长幅度。特点是:按纳税能力确定税收负担,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财富、体现税收负担均衡的手段。一般适用按所得课税的税种。现行累进税率包括:
第一,全额累进税率。它是指对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其所适用等级的百分比计算应纳税额的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个等级,然后就征税对象全额按相应的等级税率征税,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征税额 =征税对象数额×适用税率
这个计算方法也就是比例税率的计算方法。其中的税率,在比例税率下是固定的,在累进税率下,要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结合国家对税率的规定来确定。通常由国家规定相应的税率表供纳税人查找。
这种累进税率的特点:一是纳税人的全部应税对象虽按累进原则确定负担,但在具体计算税额时,相当于按比例税率计税;二是当征税对象处于两个级距临界点时,税收负担会呈现出“跳跃式”增减变化,甚至出现税额增量大于征税对象增量的不合理情况。由此可知,全额累进税率虽然计算简单,但在累进级距临界点附近负担不尽合理。我国在 50年代初,曾对私营工商企业征收过全额累进所得税。1980年后已不再采用这种税率形式。
第二,超额累进税率。它是指对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分别按规定的各个级距的适用税率征收的一种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当征税对象越过某一级距时,仅就越过的这一部分按较高一级的税率计税,而不像全额累进那样全部都按较高一级税率计税。其计算方法为:
应征税额 =征税对象中第一级的数额×第一级的适用税率
+第二级的数额×第二级的适用税率+……
+最后一级的数额×最后一级的适用税率
=∑(征税对象中每一级的数额×各级相应的适用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中具体级数的多少,每一级的数额和税率累进程度,由国家在税收制度中制定税率表加以确定。
超额累进税率,较之于全额累进税率,税负升高较为缓和合理,但计算复杂。为了解决计算过程过于复杂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和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中都采取了简易的办法,即运用 速算扣除数 的办法。
在税率表中,速算扣除数和税率累进的级数、幅度一样,是一个确定的数额,可供纳税人查用。采用速算扣除数计算税额的方法,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征税对象的数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超率累进税率。它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累进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采取超率累进税率,首先需要确定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然后再把征税对象的相对率从低到高划分若干级次,分别规定不同的累进税率。计税时,先按各级相对率计算出应纳税的征税对象数额,再按对应的税率分别计算各级税额,最后汇总求出全部应纳税额。
(4) 税率的特殊形式 (链接15)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采用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定额税率(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上述所讲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税收的基本要素。征税对象和纳税人规定了对谁征税,对什么东西征税,确定了征税范围,体现着征税的广度。税率规定了征税的数量、即征多少税、体现着征税的深度,是税收负担的中心环节。这三个要素可以称为税收三大要素。
5.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缴纳数款的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过许多流转环节,在税收上只选择其中一个环节规定为缴纳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6.纳税地点,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它是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主要有以下五种:
(1)就地纳税,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我国大多数纳税人及其征税对象采取就地纳税方式。
(2)营业行为所在地纳税
纳税人离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所在地,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如设置分支机构、直接从事自产产品的零售业务、非工业性企业委托外地企业加工产品等,其应纳税额应当向营业行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3)外地经营纳税
这是对固定工商业户到外地销售货物的纳税地点的规定。这类纳税户到外地销售货物时,凡持有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销证明的,回所在地纳税;否则,其应纳税额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缴纳。
(4)汇总缴库
纳税人按行业汇总在国家金库所在地纳税。如我国铁路运输、民航运输、邮电通讯企业的所得税,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于北京汇总缴纳。
(5)口岸纳税
这是进出口关税的一种常见纳税方式。税法规定,关税的纳税人,除采取集中纳税方式之外,其应纳的进、出口关税都应向进出口口岸的海关机关缴纳。
7.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法规定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期限。及时地按期纳税反映了税收固定性的客观要求,纳税期限的形式和长短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各个税种的不同特点,以及应税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的。其形式有:
(1)按期纳税,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时间作为纳税期限。例如,我国增值税、消费税规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所得税通常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规定为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等;
(2)按次纳税,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次数作为纳税期限。例如,我国对个人分次取得的某些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进口商品应纳增值税,以及耕地占用税等,都规定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次缴纳。
由于纳税人对纳税期限内取得的应税收入需要计算和办理纳税手续,因此,广义的纳税期限还应包括纳税期限届满后的税款缴库期。例如,增值税和消费税除以 1个月为一纳税期的在期满7天内报缴税款外,其余的均在纳税期满后5日内报缴税款。
8.减税免税,是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优惠措施,即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制定这种特殊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和支持某些行业或项目的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的特殊困难。减免税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指从应征税额中少征收一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应征税额全部予以免征。
政府需要用减免税手段来体现国家政策,照顾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困难。减免税的形式有:
①法定减免,是在税收基本法规中列举的减免税项目;
②特案减免,指征税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作出专案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③临时减免,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生活的特殊困难,由主管征税机关按照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临时批准给予的减、免税。
此外,在一些税种中还规定有起征点和免征额两种优惠方式。
(2)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数额(起征点)的不征税;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数额(起征点)的,应就其征税对象全额依率计征。
(3)免征额,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一律不征税,仅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计税。
起征点和免征额都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但起征点是体现税收的重点照顾政策,免征额是体现税收的普遍照顾政策。
9.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发生违章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凡是纳税人发生拖欠税款、漏税、偷税、抗税和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纳税申报以及拒绝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或不具实报告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等税务违章行为时,均应依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对违章处理的主要措施有:加收滞纳金、处罚罚款、罚没并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等。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