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盗窃罪?
答: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当指出的是,这次修订刑法将“多次盗窃”增加规定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这主要是打击扒窃分子而规定的。由于扒窃分子流动性大,不易被抓获,又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一经抓获,往往只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额,而对其以往作案数额的交待,也难以查证的特点而规定的。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多次盗窃,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
什么叫盗窃未遂?
答:盗窃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理论界对盗窃既遂、未遂的界定有控制说和失控说之分。控制说认为:行为人如果对所盗财物实际占有并控制,及构成盗窃既遂,反之为盗窃未遂。失控说认为:财物所有人如果失去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对行为人来说即构成盗窃既遂,反之为盗窃未遂。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从不同角度对盗窃形态进行分析。只要财物所有人在一定范围内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是由于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引起的,即构成盗窃既遂。这就涉及到控制和控制范围问题。何为实际控制?控制范围如何界定?我们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具体分析。
所谓控制,是指财物所有人对财物的直接掌握或在自己的力量范围内对财物的制约。控制范围是财物所有人力量或能力所及的范围。包括占有、使用、管理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个案的复杂性,常常会出现控制范围难以确定。笔者认为:我们应根据财物的类别、体积、形态、具体存放的位置,以及行为人盗窃财物时转移财物的方式、方法、程度来确定财物所有人是否对财物失去控制。
1、存放在没有院落的房舍内的财物。财物所有人的控制范围应该是存放财物的房舍,行为人只要将财物到处存放财物的房舍,即构成盗窃既遂,反之为盗窃未遂。这里所说的房舍,是指财物所有人的房屋,不能局限于单个的房间。如:甲将乙家中的电视机从一个房间转移到另一个房间,即被抓获,甲的行为应属盗窃未遂。如果甲将电视机盗出了乙的房舍,则构成盗窃既遂。
2、存放在带有院落的机关、单位和住宅内的财物。财物所有人的控制范围应该是整个院落,行为人只要将财物盗出院落,。即构成盗窃既遂,反之为未遂。
3、存放在公共场所的财物。财物所有人视力所及的范围即为其控制的范围,只要行为人将财物盗离财物所有人视力所及的范围,即构成盗窃既遂,反之为盗窃未遂。如:行为人甲盗窃乙停放在商场外的摩托车,已发现被盗后,在其视力范围内没有发现摩托车,在这种情况下,其已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甲构成盗窃既遂。如果乙发现甲正在将摩托车到离现场或正在转移赃物途中,其随即追赶并追回摩托车,甲的行为则应属盗窃未遂,因为甲并未将财物盗出财物所有人乙的控制范围。
4、财物所有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随身携带财物的控制范围是其衣袋、行李和包裹,只要行为人将财物盗窃到手并实际控制,即应按盗窃未遂认定,反之为盗窃未遂。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盗窃犯罪的情形,对于其犯罪形态的认定,除应依据上述原则考察外,还应考虑行为人具体的客观表现和主观目的,不能一概而论。
盗窃犯罪的认定是以盗窃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的,由于盗窃未遂的情况复杂,盗窃数额难以确定或者根本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定罪?依据什么原则、标准定罪?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盗窃未遂可分为接触到财物的盗窃未遂和未接触到财物的盗窃未遂。未接触到财物的盗窃未遂又可分为有盗窃目标的盗窃未遂和无盗窃目标的盗窃未遂。
接触到财物的盗窃未遂是指行为人有明确的盗窃目标,并已实际接触到财物的盗窃未遂。接触到财物的盗窃未遂,由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并已实际接触到财物,盗窃数额是确定的,应按其盗窃财物的实际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要数额较大就应定罪处罚。
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有人认为,只有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盗窃未遂,方可定罪处罚。笔者认为,高法解释规定的只是未接触到财物、有盗窃目标的盗窃未遂的处罚原则,并不包括接触到财物的盗窃未遂。
未接触到财物有盗窃目标的盗窃未遂,行为人虽有明确的盗窃目标、盗窃数额也是确定的,但由于行为人没有实际接触到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高法解释,只有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方可定罪处罚。
没有接触到财物的没有盗窃目标的盗窃未遂,由于行为人尚未实际接触到财物,且没有具体的盗窃目标,故盗窃数额无法确定,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不宜认定为犯罪。
盗窃未遂,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我国刑法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否从轻处罚,除应考虑犯罪数额的大小、未遂的原因外,另外。在客观上还要考虑盗窃未遂行为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程度,盗窃未遂行为距离犯罪完成远近程度的不同,不仅反映了行为人犯罪意图的实现程度,也反映了行为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主观上要考虑行为人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犯罪未遂是行为人犯罪意志的被抑制,未遂行为表现出来的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犯罪意志坚决的,其主观恶性就大,犯罪意志脆弱的,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盗窃未遂,在客观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主观上又未放弃犯罪,其与盗窃既遂,只有危害程度的差异,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可见数额已经不是唯一的构成犯罪的标准了。
未遂是指因客观原因盗窃没有成功。
纵横法律网 毕华宝律师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求采纳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