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四)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在权利人追认后对权利人生效,转为有效的法律行为,权利人不追认对权利人不产生效力,转为无效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法律行为为有效,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后法律行为至始无效。
依我国法律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因而当事人可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又称暴利行为,是指双务行为成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明显不公平的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行为因无权处分而产生,在权利人未追认以前,此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可撤销行为因缺少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但是效力是确定的,如果没撤销,就是有效,如果撤销,就是自始无效。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例如,擅自出卖他人的物,以他人的房产设立抵押,让与他人的债权等。
无权处分行为有以下特征:(1)权利人无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2)无权处分人所为的处分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则属于“无权代理”。
1、效力未定行为因无权处分而产生。在权利人未追认以前,或者未取的处分权之前,该处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
2、可撤销行为,缺少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但是效力是确定的。如果没有被法院撤销,就是有效,如果被法院撤销,就是自始无效。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在权利人追认后对权利人生效,转为有效的法律行为,权利人不追认对权利人不产生效力,转为无效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法律行为为有效,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后法律行为至始无效。
1、效力未定行为因无权处分而产生。在权利人未追认以前,或者未取的处分权之前,该处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
2、可撤销行为,是因缺少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但是效力是确定的。如果没有被法院撤销,就是有效,如果被法院撤销,就是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