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

一般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民案件都有哪些原因?
2024-11-08 02:35:57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人民法院并不一定都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将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哪些事项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事项,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也将裁定驳回起诉,一是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是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是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是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是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是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是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是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是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是诉讼标的未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如果当事人的起诉属于上述十种情形,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如果原告对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于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案件受理费的预交是原告需要注意的问题。案件受理费是法律规定原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预交的费用,最终诉讼费用如何承担,将由法庭判决或者裁定,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责任的则由双方分担。但是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将被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如果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交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将予受理。

回答(2):

  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回答(3):

不是律师,上网找了一下,看了看,感觉大部分是找错法院了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10、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⑴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⑵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⑶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回答(4):

这个问题很笼统,没有办法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