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个公司之间形成了连环债务。乙公司已濒临破产,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甲公司的债务,但乙公司对却不行使其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从而使甲公司的20万元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对《合同法》第73条的解释,甲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代位权,丙公司以甲公司无权过问为由拒绝偿还乙公司的货款没有理由。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丙公司应当将其对乙公司的债务12万元直接支付给甲公司,在支付之后,丙公司欠乙公司的12万元债务以及以公司欠甲公司的12万元债务均即消灭。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乙公司另欠甲公司的其余8万元债务应当另行解决。
应该是不可以的 甲跟丙没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