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属于事业单位吗?

2024-11-14 0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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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属于。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职责和任务: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生活安全,社会治安宣传;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居民委员会

回答(2):

社区居委会不属于事业单位;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事业单位。

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居民组织,即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类似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事业单位不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而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扩展资料:

推进城市基层社区治理的现代化,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增强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增强其对社区居民的凝聚力。

首先,必须重申居民委员会的基层自治组织属性。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推进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坚持这一定位。

其次,要在体制机制上使居委会“复位”。实践证明,居委会“行政化”的一个核心原因在于其在人事、财务上对基层政府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依赖。因此,破除居委会“行政化”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要使居委会的人、财、物相对独立。

对居委会干部人选要坚决尊重居民的提名权、选举权;在财政保障上,法律要明确政府的保障责任。居委会当然有协助政府工作的义务,但这些义务需要依法厘定。尤其是要建立居委会协助政府履职的“清单”,禁止将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的事项转移到居委会。

考虑到居委会“行政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区工作人员角色不分,承担领导核心作用的社区党组织、发挥群众自治职责的居委会和承接政府行政事务的社区工作站“三块牌子,一套人马”, 今后在体制上应当考虑居委会人员的相对独立性,至少应当有专人相对集中处理居民自治事务。 

再次,完善法律也至关重要。当务之急是修改完善《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这部法律颁布实施27年一直没有修改,已经无法为新形势下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提供保障,这也是居委会日益偏离其定位的重要原因。

在法律修改时,要根据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完善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的实现、保障、监督机制,对居民参与制度、居民代表制度、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等社区其他组织的关系等都作出规定,从而使居民委员会始终坚持社区居民的代言人角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居委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社区居委会需要去行政化

回答(3):

居委会不是用人单位,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回答(4):

社区居委会既不是行政单位也不是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自《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居委会在城市基层社区建设和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城市工作重心下移,各种名堂的“工作”进社区,城市居委会组织原有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已经不断弱化甚至消失,转而成为一个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着大量行政性的工作和任务。

居委会自治组织目前存在着“法”外运转、错位运转的不正常现象应认真加以研究和依法规范。

拓展资料:

社区居委会,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一个主要社会组织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相当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回答(5):

居委会不是事业单位,是政府、单位、群众之间纽带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成员遵纪守法,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美化、净化社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社区自制章程》。
 三、组织引导社区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民道教育、科学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社区成员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建立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四、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成员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法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等),重点是开展以劳动者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区福利性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五、协助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两劳”释放人员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力,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帮教和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本社区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
  六、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七、 协助区政府或其他的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扶救济、青少年教育、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
  八、 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根据自愿原则等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经费。
  九、代表居民对政府职能部门在本社区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协助其开展工作并向人民政府或其它的派出机构反映的意见,要求和提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