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新单位后公积金还要按照原单位的缴纳标准来计算吗?

2024-11-30 15: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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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你的公积金缴纳基数前后两个单位不同的话,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1)公积金在单位新增人员时可以调整缴费基数,同时将原单位缴纳的金额合并入新账户。

(2)这种情况的出现只能是单位人事管理人员未按新工资给你新增调整,而是仅恢复了原来的缴费。不过一旦申报是没办法调整的,只能等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缴费基数时让他给你补交,在每年的7月调整缴费基数。

1、缴存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的项目计算。新录入和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职工以职工年薪均分12个月后为基数计算各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每年1月,缴存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上年度12月份工资报表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基数调整。

3、缴存基数上下限,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基数较低不低于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4、企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2、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

3、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4、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5、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积金缴存

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回答(2):

如果你的工资(公积金缴纳基数)前后两个单位不同的话,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公积金在单位新增人员时可以调整缴费基数,同时将原单位缴纳的金额合并入新账户。

这种情况的出现只能是单位人事管理人员未按新工资给你新增调整,而是仅恢复了原来的缴费。不过一旦申报是没办法调整的,只能等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缴费基数时让他给你补交,在每年的7月调整缴费基数。

扩展资料:

补缴

补缴条件

当单位发生集体缴存以前年度缓缴公积金及应缴未缴的公积金、职工个人漏缴公积金等情况时,需通过补缴方式完成。

补缴手续

1、单位填写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积金补缴书》。

2、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

3、补缴原因需另附说明的,报补缴说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补缴办理

1、单位填制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积金补缴书》、《公积金补缴清册》及与《公积金补缴书》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到管理部办理补缴手续。对于未在《公积金补缴清册》中列明补缴原因的,还应报补缴说明一份。

2、管理部接柜人员对《公积金补缴书》、《公积金补缴清册》及转账支票进行审核,补缴确认后,接柜人员打印《公积金补缴书》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退单位经办人,一份留存。

缴存比例

2018年度上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单位可以在各5%至7%范围内,自主确定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4月,住建部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曾联合发文明确,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将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2018年7月1日起,多地开始执行新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上下限,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或月缴存额上限,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全国范围来看,北京、南京、济南、丽水等少数城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超过了6000元(对应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5000元)。其中,济南和丽水两地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超过了北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积金缴存

回答(3):

换新单位后公积金不需要按照原单位的缴纳标准来计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 单位招用职工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 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一、缴存金额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 公积金账户月入账金额=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乘以 2

  2. 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 5 %,不得高于 12 %

  3. 缴存基数:个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除以 12

二、公积金查询

可以点击下文链接登录国家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个人公积金信息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以上信息来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50 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回答(4):

如果你的工资(公积金缴纳基数)前后两个单位不同的话,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公积金在单位新增人员时可以调整缴费基数,同时将原单位缴纳的金额合并入新账户。这种情况的出现只能是单位人事管理人员未按新工资给你新增调整,而是仅恢复了原来的缴费。不过一旦申报是没办法调整的,只能等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缴费基数时让他给你补交,在每年的7月调整缴费基数。

回答(5):

你这个公司有点扯,这个公积金缴纳的基数在一个合同期限内是不允许变更的,但是你已经更换公司,新签合同,另起一份合同的话,当然公积金缴费基数也可以变更。你现在的新单位无非是想少给点钱,你拿他没有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