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不居住者 的在境外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么

2025-04-13 01: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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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征收,因你是居民纳税人,就全球所得在华均有纳税义务(适用的扣除标准为4800=1600+3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回答(2):

征收,因你征收,因你是居民纳税人,就全球所得在华均有纳税义务(适用的扣除标准为4800=1600+3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