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024-11-18 16: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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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凡属货币性收入,都算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扩展资料:

第一,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收受主体的恒定性及资金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方向的流动等方面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单方性。

第二,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并不是依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适用的。其在主体的适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强制性,只要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就存在潜在的可能性。

第三,经济补偿金给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附随义务而非责任。有学者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性质定位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显属不当。

法律义务是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则而必为或不为的带有应当性的行为,法律责任则是行为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权时附加设定的一种法律义务,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补偿金

回答(2):

  你所说的问题中事实上包括三个概念: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基数、本人工资。
在缴纳工伤保险时,需要首先核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的范围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范围:即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费等均应计入。核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为了核定本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年内缴费均按此基数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基数均为缴纳工伤保险时使用。
本人工资是指兑现工伤待遇时使用的,一般应指工伤发生时本人的工资。计算口径(包含的范围)可能应当与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时相同。

具体可以参见当地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特别是工伤待遇给付办法。
  1.2007年12月31日前,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2008年1月1日后,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回答(3):

针对工伤,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当地(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参保人员当地(统筹范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该指标反映参保人员在上年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平均水平,是计算工伤保险的重要指标。 因此,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2个月,作为工资核定基数。

回答(4):

用人单位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比如工伤保险。所谓依法缴纳包含两层意思: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还要合法,即及时足额。
现在的问题是缴费基数不符合实际工资,这要审查缴费基数是否合法了,如果不合法侵害了劳动者利益的,单位要赔偿,即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