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标采购中,投标商中标后,用户单位单方面要求投标商更换中标产品的厂家或者品牌是否涉及到违法??

如题
2024-10-30 16: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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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切应以合同为主,合同中如果界定了可变更范围,而且范围中包括产品的厂家或品牌,那么更换是合法的,如果合同中未界定变更范围,那么该变更应该属于违约,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回答(2):

一切应以合同为主,合同中如果界定了可变更范围,而且范围中包括产品的厂家或品牌,那么更换是合法的,如果合同中未界定变更范围,那么该变更应该属于违约,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回答(3):

理论上这是违法的。因为你们之间签的合同如果与招标、投标文件关键部分不符,合同备案这关就通不过,而且如果有人据此举报的话,就是个比较大的麻烦了。

如果甲方坚持要更换,建议合同还是按照招投标文件来签,签订合同后,最好由设计方提出原有产品的缺陷(当然是小瑕疵啦),提出更改,然后甲方同意更改。

走完上述这个设计变更的流程,不管是甲方和乙方几乎都没有责任了。

回答(4):

一切应该以合同为主,合同中如果界定了可变更范围,而且范围中包括产品的厂家或品牌,那么更换是合法的,如果合同中未界定变更范围,那么该变更应该属于违约,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
当然,如果还没签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的不算

回答(5):

一般情况下招标时不可以指定厂家或品牌吧
你投的这个标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厂家品牌等,但是中标后还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如果要更换也不算是违法,但如果签订供货合同后提出这要求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