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与哲学的辩证法并无关系
众所周知,“矛盾”一词出自战国末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韩非的《难一》篇。其原文是:“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之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矛盾之说也。”韩非在此只是借用一个寓言故事来说明当时百家争鸣的各派学说之间存在着相反的学说而不能统一,只会造成社会混乱。可见,从出处看,“矛盾”一词和哲学的辩证法并没有关系。
矛盾辩证法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中国哲学史上,用于说明对立统一关系的词不下几十个,如:有无、阴阳、动静、虚实、形气、道器、生死、祸福、治乱、奇正、强弱等等,却并未见有哪个哲学家用“矛盾”一词来说明其哲学观点。可见,从中国哲学的历史发展来看,也找不到以“矛盾”说明对立统一关系的根据。
一个本来和辩证法无关而又没有哲学史基础的“矛盾”范畴,设定为辩证法的核心范畴,将辩证法直接地称为“矛盾辩证法”,必然在理论上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
“矛盾”能否成为一个哲学范畴就很值得讨论。作为哲学范畴,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如物质、运动、时间、空间、意识、真理、对立、统一、量变、质变、肯定、否定等等,无一不是高度抽象的概念。但组成“矛盾”概念的“矛”和“盾”是两种具有明确指称的古代兵器。虽然“矛盾”概念不再用来专指两种具体器物,而主要是在两者关系的特性上运用。但由两种十分具体的古代兵器所组成的“矛盾”概念因其不能表现较多方面的联系和关系,只能表现“不可同世而立”的关系,也就不可能成为高度抽象的概念。就以中国哲学史上表现对立统一关系的概念来说,将“矛盾”概念与“有无”、“阴阳”、“道器”等概念相比,其属于抽象层次较低的概念应是很明显的。辩证法范畴都是对现实关系的抽象。但在现实中,矛盾关系并不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在讲“矛盾”的寓言中,当旁人问及“矛盾”关系时,卖者“弗能应也”。也就是说,这种关系在现实中其实不可能存在。可见,“矛盾”概念不具有作为哲学范畴的特性,将其作为辩证法的核心范畴就更难于成立了。
人们可能会说:“矛盾”概念虽然原本没有用来说明对立统一关系,但在人们认识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赋予它这种关系。从人类认识的历史发展来看,确实存在概念的内涵不断扩展的现象。但概念内涵的扩展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在人们认识发展的过程中,发现了对象本身新的属性或该对象与其他对象的新的联系。如果将概念所指的对象本身没有的甚至是相反的属性设定于概念的内涵之中,比如将“热”的属性设定于“冰”的概念之中,人们在运用或思考这个概念时,其实是不会将其原本没有的属性包含在其中的。“矛盾”这个概念就属于这种情况。
■矛盾辩证法的理论困境
在将“矛盾”作为对立统一的核心范畴时,其对立或斗争性的一面人们是容易接受的。因为这个概念表明的本来就是绝对的互相排斥。但其统一或同一性的属性却是其自身所不具有而人为地设定于概念的内涵之中的。在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中,同一性通常规定为对立面相互之间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是对立面之间互相吸引的一种趋势。包括对立面之间互相依存、互相依赖、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转化、相辅相成、互相合作等等。而这些都不仅是“矛盾”概念本身所不具有的,而且是相反的属性。比如,互相依赖是指对立双方互为存在的前提。说有“矛”才有“盾”可以理解,因为制造盾的目的就是为了抵挡矛;但说有盾才有矛就不可理解,因为制造矛的目的绝不是为了使盾有东西可挡。又如,说“矛”和“盾”互相转化也是不可想象,因为二者之间根本不存在贯通性,不存在由此及彼的桥梁。至于互相渗透、相辅相成、互相合作等,都是和“矛盾”概念正相反的属性,如果硬将这些本来没有的属性说成是“矛盾”本身所固有的属性,这就无异于硬要将“热”的属性说成是“冰”所固有的一样,不论如何将这些属性规定为“矛盾”的固有属性,人们在使用“矛盾”这个概念时,其实都很难将这些属性和“矛盾”联系起来。
再比如,当人们说“这个单位矛盾很多”时,说的人所要传达的信息和听的人所接受的信息都是这个单位内部不协调,不团结,人际关系紧张,事情很难办等等;而不是要传达或接受这个单位人们之间还有互相依赖、互相信任、团结合作等等一面的信息。哲学教科书中,将阴电和阳电、遗传和变异、顺利和困难、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真理和谬误、工业和农业、公有制和私有制等等都说成是矛盾的具体表现。这些事物或现象确实属于对立统一的关系,但说它们都是矛盾关系就让人十分费解。用一个只具有互相排斥而不是有互相统一意义的矛盾概念去概括一切对立统一关系,不能不说是理论上的重大失误。
矛盾辩证法的提法不可避免地会陷入无法摆脱的理论困境,是毋庸置疑的。要摆脱这种理论困境其实并不难,不再使用矛盾辩证法的提法,直接辩证法或对立统一就行了。矛盾辩证法本来就是特定历史时期、特定人物的提法,时过境迁,现在是终止矛盾辩证法的提法的时候了。
■矛盾辩证法在现实中的扭曲
一个本来并不反映事物对立统一关系的矛盾概念,主观地将其设定为反映事物对立统一关系的最高范畴,必然造成辩证法在现实中的扭曲。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矛盾思维,这种思维方式在现实中也得到了最为普遍的运用。比如,矛盾、斗争、一分为二等思维方式,在许多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现在,讲矛盾不仅成为哲学的核心内容(因为矛盾学说和辩证法成了同义语),而且人们到处讲矛盾,用矛盾这种思维方式去思考各种问题。讲矛盾几乎成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这些思维方式如果是科学的,其正面效果当然不可估计;但如果是不科学的或似是而非的,那其负面效果同样是不可估计的。
在我国的哲学文化现象中,和“矛盾哲学”直接相连的是“斗争哲学”。矛盾的本义是“不可同世而立”,存在着势不两立的双方,斗争当然不可避免。我国的“斗争哲学”曾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不仅提出与天、地、人斗,其乐无穷,更有“八亿人口,不斗行吗”之说。八亿人口怎么成为非斗不可的充足理由?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如果说“八亿人口,不团结行吗?”那就很好理解了)。光是斗还不够,还要“七斗八斗”,文斗武斗一起上,直斗到昏天黑地,民无宁日。“文革”中的这一现实,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矛盾辩证法在现实中的逻辑结果。
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是和平和发展的新时代,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持续地实现和平发展,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完成新的历史任务需要确立新的理念,确立新理念则要求对一系列传统的理论观点进行反思、继承和扬弃。以“矛盾”为辩证法核心范畴的理论观点,就是我们必须进行认真反思的一个观点。这个提法在特定历史时期曾发挥过重大作用,也曾在现实中起过很大的负面作用,今天,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是构建和谐社会,而“矛盾”观点突出的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不可调和的斗争。继续让这个观点占据哲学辩证法的阵地,以这个观点来指导人们的行动,将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严重思想障碍。现在是终止“矛盾辩证法”的提法的时候了。 (作者是广东行政学院教授)
要点速读
■一个本来和辩证法无关而又没有哲学史基础的“矛盾”范畴,设定为辩证法的核心范畴,将辩证法直接地称为“矛盾辩证法”,必然在理论上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
■说有“矛”才有“盾”可以理解,因为制造盾的目的就是为了抵挡矛;但说有盾才有矛就不可理解,因为制造矛的目的绝不是为了使盾有东西可挡。一个本来并不反映事物对立统一关系的矛盾概念,主观地将其设定为反映事物对立统一关系的最高范畴,必然造成辩证法在现实中的扭曲。
■今天,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是构建和谐社会,而“矛盾”观点突出的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不可调和的斗争。继续让这个观点占据哲学辩证法的阵地,以这个观点来指导人们的行动,将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严重思想障碍。现在是终止“矛盾辩证法”的提法的时候了。
基本内容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统一和斗争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一切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两种基本状态,即量变和质变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由矛盾引起的发展,即由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的前进运动。同时,唯物辩证法还有诸多范畴,例如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原因与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等等,这些范畴都是客观事物自身的本质关系的反映,它们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事物的本质联系;人们借助这些范畴能正确地把握客观世界的本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