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单位 内部集资款的利息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计提,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