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有写还款日期,担保人的责任是多久?

2024-12-02 23: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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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两年。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扩展资料:

相关资料:

2014年2月13日,张某向朋友杨某借款3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从2014年2月13日至2014年8月12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5%。

张某借款当天,他妻子林某签署了借款共有人还款承诺书。同日,张某的朋友丁某为这笔借款向杨某出具了担保人承诺书,承诺作为借款担保人,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由其履行偿还义务,直至约定的本息全部清偿为止。

杨某按照约定将35万元借款汇入张某指定的银行账号。张某支付了借款期内的6个月利息。事后,张某没有依约归还借款,不过他委托别人代偿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23日止。

2016年10月9日,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林某归还3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并要求丁某为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杨某的第一项诉请,驳回第二项诉请,即丁某不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借款逾期未还 担保人被判不担责

回答(2):

责任期限是六个月
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担保人责任免除。
还款到期就是指约定的还款日期。
由于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清债务,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回答(3):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如果有约定保证期限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该怎么办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借款人返还本金,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返还本金的期限作了明确的约定,则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实属无疑;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进行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无法对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如果对于还款期限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办法仍然无法确定,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是应当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借款人逾期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回答(4):

如果借条只有借款日期而没有还款日期的话,那么担保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2年;如果有明确的还款日期的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