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理上来说,宪法是应该可以被当做审理的依据的。从世界各国来看,也是一大趋势之一。但是,要注意的是,运用宪法作为审理依据是不可以普通法院来实行的,而是由专门的法院来实行。国际上有两大派系,一大派系是专门成立宪法法院来审理案件是否是违宪的,另一大派系是由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来审查是否一个行为是违宪的。
2、从我们国家来看,尚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从审判实际来说,我们的各级法院都是不能以宪法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在我们的司法历史上,仅有一案时直接原因宪法的条文进行审判的,那就是发生在山东的“齐玉玲案”,直接引用了宪法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
宪法?条例?是两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