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剧版出品方称电影《爱情公寓》擅自制作并提起诉讼这件事情应该如何看待?

2024-10-28 09: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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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电影版《爱情公寓》还未上映便风波不断,先前陷入抄袭争议,如今再陷版权争端。8月6日,微博“爱情公寓”突然发博晒出多份协议书,称:《爱情公寓》是由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公司投资并享有全部权利,在联凡不知情的情况下,高格汪远等人擅自投资、制作、发行《爱情公寓》电影,联凡已向各大出品、发行公司寄送法律文件,提起民事诉讼,并向电影局及中影要求停止上映。

由情景剧《爱情公寓》原班人马打造的电影版《爱情公寓》原定于8月10日上映。情景剧《爱情公寓》曾经成为一代人的集体记忆,但也因为被扒出台词、剧情抄袭多部英美剧,而使得电影《爱情公寓》也陷入争议之中。


争端还不止于此。8月6日,微博“爱情公寓”官微突然发博称:《爱情公寓》是由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公司投资并享有全部权利,在联凡不知情的情况下,高格汪远等人擅自投资、制作、发行《爱情公寓》电影,联凡已向各大出品、发行公司寄送法律文件,提起民事诉讼,并向电影局及中影要求停止上映。

值得一提的是,该微博并非为电视剧或电影《爱情公寓》的官方微博,其简介为“IPart爱情公寓-最受女生喜爱的温馨交友社区……2008年我,我们以公寓住户的故事为原型,投资拍摄了《爱情公寓》电视剧”。

根据此微博晒出的“情景剧《爱情公寓制作协议书》”,甲方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公司“拥有本剧有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剧版权、版权的延期和续展、发行权和许可权、商标权、相关衍生商品权益,以及发布广告、宣传或以其它形式利用本剧的权利。”乙方落款则是“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张远”,签约时间是2008年5月17日。

微博晒出的“版权证明书”显示,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公司为该剧(《爱情公寓》)的出资方和唯一版权人。


此外,该条微博也晒出了“《爱情公寓2》制作协议书”“关于影视剧《爱情公寓》续集开发声明”等文件,也标明了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公司对《爱情公寓》的版权权益。

微博称,联凡已向各大出品、发行公司寄送法律文件,提起民事诉讼,并向电影局及中影要求停止上映,并晒出了“申请函”,其中《爱情公寓》制片人兼编剧汪远为法人的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为“被申请人”。

回答(2):

根据双方放出的资料捋了一下,大概是这么回事儿:


“爱情公寓”本来是一个台湾交友网站,主体是联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爱情公寓”在进军大陆的时候本来想拍一支TVC广告,后来经过考虑,决定拍摄一个电视连续剧来植入品牌,所以有了《爱情公寓》这个项目。联凡公司委托了汪远的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创作和拍摄《爱情公寓》,于是有了联凡放出来的这份合同。


所以在这个阶段比较清晰的是,联凡是甲方版权方,高格是乙方制作方。


下面是联凡放出的证据:


这份合同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来,《爱情公寓1》的著作权是在联凡的。



这份合同可以看到,《爱情公寓2》的著作权也在联凡。


联凡单方面提供的证据到此告一段落,接着就到了第一个争议部分:


《爱情公寓3》的著作权归属。


在这个环节,联凡和高格都放出了证据:


联凡放出的关于《爱情公寓3》的合同高格放出的关于《爱情公寓3》的合同


这两页是争议的焦点,虽然看得出来是同一张合同里的内容,但两方应该都是截取了对自己有利的一页公布了出来。


联凡的声明在前,对于这一关键事件没有文字表述,只是主张了自己继续享有出品方权益。


在高格文字表述的内容中提到:2011年在《爱情公寓3》投拍前,联凡已经无力继续投资,所以将《爱情公寓》的后续拍摄授权给了高格。


争议的地方在这里出现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相关规定,对于著作权的使用有“许可使用”和“转让”两种形式。简单来说,前者是租用,后者是将版权所有买过来。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当作者将著作权全部出售,著作相应的权利是要被转让出去的,作者仍旧能保留的权利只有署名权。


高格的主张是,在《爱情公寓三》的这份合同中,联凡已经将《爱情公寓》的著作权转让给了自己;而联凡的主张,显然是在这份合同之中,《爱情公寓》的著作权只是许可了高格使用。


另外,双方还罗列了自己对于《爱情公寓》商标的拥有情况:


联凡拥有的是第41项,为教育、娱乐、文体活动类。


高格拥有的是第16、24、26、35项,分别是印刷品、纺织品、花边配饰以及广告服务。


然后说一下两家公司间打的几次官司。


目前登录在企查查上的就是这么四例,从这里看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律诉讼_裁判文书_失信被执行人_开庭法院公告】-企查查


第一例是2015年7月联凡以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起诉高格,高格提出管辖异议失败的判决。

第二例是2015年9月高格起诉联凡要求更改管辖权,败诉的判决。

第三例是2016年4月联凡撤回对高格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起诉的判决。

第四例是2017年7月联凡再次以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起诉高格,索赔5000万元。高格提出管辖权异议成功,案件改由徐汇区法院审理的判决(之前都是黄浦区法院)。


在高格的微博(ID:爱情公寓电视剧)上看到,最新一份的判决结果下达于2018年6月29日,联凡输了官司,被驳回了一切请求。这份判决还没登录企业信息系统。


最新判决官司的文书,高格没有披露。但是根据之前几分合同的文书来看,推测是关于联凡向高格要求爱情公寓3、4的版权费用的主张被驳回,是否与爱情公寓电影的版权有关尚不清晰。相信这次判决也是导致目前公开撕逼的最大因素。


所以,按照公开资料整理下时间线就是——


2008年,联凡投拍了爱情公寓1、2,委托高格制作,并且获得著作权。

2011年,联凡无力继续投资爱情公寓剧集,授权高格继续投拍,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版权使用费,高格投拍爱情公寓3、4。

2015年,联凡起诉高格,主张高格侵犯著作权

2016年,联凡撤诉(推测得到庭外的某种口头和解协议)

2017年,联凡再次起诉高格,主张爱情公寓3、4中自己的版权收益。(原因推测是庭外协议未能履行)

2017年,高格创作并投拍《穿越时空的守护者》

2018年,《穿越时空的守护者》更名为《爱情公寓》。

2018年,联凡败诉(尚不清楚是关于爱情公寓3、4还是爱情公寓电影)


这个事件在我看起来,其实就是一次著作权纠纷。高格没想到自己当做广告片拍的电视剧竟然这么火,版权在第一部之前就被联凡签死。联凡作为一家网络公司,没有对于手中《爱情公寓》的IP重视,在自己无力投资之后,将改编权在没有明确写明使用费的情况下授权给了高格。


所以,我的推测是,《爱情公寓》这个IP确实仍然在联凡手里。高格声称自己对“爱情公寓”这个IP拥有著作权的一切权利,但手里目前应该是只有一份关于电视剧的续集开发使用许可。


但是,高格在法律上的余地是,爱情公寓3、4乃至爱情公寓电影是由自己的法人代表创作,而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签署著作权的归属,并不一定直接延续爱情公寓1、2的著作权归属。“续集”的创作目前在著作权法上规定得不是很详细,虽然大体上属于“改编权”范畴,但是最终怎么判还是会有争议。


最后一点是,联凡确实拥有41类的“爱情公寓”商标,而高格拥有的“爱情公寓”商标不在影视类。这一点上对于没有签署著作权协议的“爱情公寓”电影来说,也是一个对高格的不利事实。


琢磨了一晚上,估计这个案子大概率还是会庭外和解。联凡几次的反复,我推测还是因为金额谈崩了。这个案子依法解决是最好的结果,其实也是推进中国著作权环境的重要一步。


最后声明:

所有的判断和推测均基于双方发布的公开资料,以及企业能够查询到的公开信息。如果有未披露的事实会造成判断问题的,欢迎联系我进行修改和讨论。


PS:

至于爱情公寓抄袭不抄袭,电影是不是挂羊头卖狗肉,不是这个答案的讨论范围,如果在评论区扯这些的,我就直接删除了。

回答(3):

我觉得《爱情公寓》大家还是对他容忍一点吧,毕竟是大家的青春。

回答(4):

娱乐圈水很深,外行人不知道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不太好评价,毕竟大家听的都是一面之词,交给法律吧,肯定会有一个公平的说法

回答(5):

电影真的难看,而且本就应该提前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