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个是为了让他们增强对国防的意识,也能够对自身得到一个素质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