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几个问题

2024-11-08 01: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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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再审案件证据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问题.刑事再审案件大多比较复杂,再审证据的认证是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关键,尤其是新证据的认定更是再审改判的法定条件之一。《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规定(试行)》第19条、第21条、第23条虽对刑事再审证据的质证、认证作出了规定,但各地法院在具体认证时的程序和方式不尽相同。再加上我国目前没有证据法,亦未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一整套统一的认证标准,在庭审实践中,法官一般是根据某些学理解释或各自的办案经验来确定认证标准,把握当庭质证质量的方法存在差异,同一证据同一案情不同法官作出不同认证结果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法官为慎重起见,往往会将再审新证据认证阶段放置到庭审之后的合议庭评议阶段,但这样认证的过程容易让人产生合理怀疑,也有违公开、公正的程序原则,不利于保判丛圆证认证质量和提高认证效率。因而,笔者认为《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规定(试行)》应根据再审新证据的特点,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据对处理案件的实质性意义等方面,进一步统一、规范刑事再审案件新证据的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
2.对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服刑犯人可否适用取保候审问题。《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原审被告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刑事再审是对已生效的判决进行重新审理,这就意味着该条所说的“在押的原审被告人”一般情况下即正在服刑的犯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规定,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郑雀强制方法,只能适用于审前阶段和正在接受审判尚未被定罪的人。在此情况下,对正在服刑的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犯人如适用取保候审,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3.按第一审程序再审,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可否当庭释放问题。第一审程序再审后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是应该当庭释放还是待判决生效后再释放,在实践中做法不一。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一个被宣告无罪的人继续剥夺人身自由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4.法院受理了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的申诉,再审时对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如当事人要求追加后出现的共同加害人为附带民事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对以上问题实践中的做法也是千差万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第十条第二款:“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确定在原审范围内,申请人诉什么就审什么,不诉不审。”如当事人要求追加后出现的共同加害人为附带民事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如在追诉时效内可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后出现的共同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5.原审认定的主要证据为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鉴定书等,再审中如该评估报告掘塌、鉴定书因评估人、鉴定人无评估、鉴定资质被确认无效,可否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