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特征有哪些

2024-11-20 13: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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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无效婚姻是一种婚姻,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符合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的婚姻。
(二)它是一种无效婚姻。因为这种婚姻违反了婚姻法上的禁止性规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法定婚龄的。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出现上述婚姻无效的情形后,由谁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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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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