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公通(2010)28号《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分)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 公安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2000元为盗窃罪追诉起点,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辽公适【2010】28号)(1910年2月24日)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2000元以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起点15000元以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起点700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