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八条第十款

劳动法第十八条第十款
2024-12-04 19:56:38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第18条只有三款。
  劳动法第十八条【无效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回答(2):

当地工资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