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递交本申请书时,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验正本,并交一份复印件备存);
2、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验正本,并各交一份复印件备存);
3、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新开业的,提供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消防、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变更经营类别的,提供原经营许可证原件;增加经营范围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验正本,交复印件备存);
二、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与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m2,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面积应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 m2。场地应能满足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生产厂房不得设置在住宅、写字楼等非工业用途的楼宇内,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三、维修设备按照《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配备设备一览表》的要求配备。
四、人员条件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要求:1、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五、组织管理条件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的要求。
维修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
经营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具有与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3、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4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质量管理符合以下要求:1、 应具有机动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2、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3、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4、 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六、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2、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3、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七、环境保护措施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3、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机动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八、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质量保证承诺及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及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九、此申办指南中所提到的要求,如遇国家更新条件、要求或标准,则按国家最新的条件、要求或标准核准。
十、请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