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建君主专制制度,确定中国是一个“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从而体现了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树立了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促进了中国人民的民主主义觉悟。
特点:
《临时约法》几乎全采西方资产阶级共和国的三权分立制。总纲中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是最高立法机关,由“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临时大总统和内阁是最高行政机关。它有权议决一切法律寨,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如任命国务员和外交大使、公使、宣战、媾和,缔约、大赦等,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
扩展资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意义
《临时约法》对人民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规定,虽然没有超出西方资产阶级宪法一般民主自由原则,但它毕竟是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无数革命志士所追求的东西,毕竟表现了资产阶级最大限度的民主精神。
那些关于各族人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包括参政权在内的一系列自由民主权利的规定,对长期处于野蛮的封建压迫、人身奴役之下的中国各族人民是有激励作用的,它启发、鼓舞人民为争取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而奋斗,其意义不可低估。
至于“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的条文,看来一般化,但如果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就不难发现,这个规定虽然保护一切有产者,但主要是保护民族资产阶级的。
它虽然保护了资产者的剥削自由,但同时使民族资产阶级有可能在法律保护下,突破本国封建势力和外国帝国主义的压迫、束缚,来发展资本主义。因此这是用法律形式奠定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其进步意义是不容忽视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临时政府的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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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
体现了主权在民、各民族平等,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开始施行,于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意义: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为了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
3.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
4.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
5.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1.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现内阁制;
2.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3.为了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4.增加“人民”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