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股东设置一个好还是多个好?

2024-10-29 0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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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何新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07-03-25 23:0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从2006年起,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鼓励投资者创办公司,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现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的验资业务,咨询如何才能创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还真的不少,但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也比较多。
例如,某自然人有意愿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都是1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实物出资6万元,占60%。2006年某月,该自然人拟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设立验资,在此之前,咨询有关一人有限公司新设验资的问题如下:
问题一:该自然人由于暂时缺少现金,要求分次出资:第一期出资小汽车一辆,属于该自然人私人拍照,由于该小汽车已经使用二年,出资者估价6万元;第二次出资4万元人民币,在三个月以后到位。该自然人认为符合分期出资的规定和“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问题二:该自然人还认为,私人设立私有企业,以私有财产中的实物出资,只要书面同意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就可以投资了,因为都是私有的。
问题三:该自然人还特别关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究竟有什么区别?私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政策上有些什么优惠条件可以享受?
应当看到,我国在2006年之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强调的是资合性和社团性,即股东必须为复数。原《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然而现实生活中,实质上的一人公司还是存在的,即有的名义上虽然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股东,但实质上只有一名股东,因此原《公司法》禁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实际上在某种情况或某种程度上也是“名存实亡”。
2006年以后开始实施新的《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看起来似乎否定了公司的资合性和社团性,但是并没有否认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更没有否认公司本身的法人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是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在法律上明确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存在,有利于鼓励公民自主创业,吸引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渠道和就业机会。
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是这次《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个亮点,它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门槛。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研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弊端,法律也进行了防范。新《公司法》对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不少明确规定,具体规范要求如下:
1、严格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要求有较高的注册资本并一次足额投入新设公司。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专设“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对一人有限公司作出相关规定摘要如下: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抬高为人民币10万元,远高于其他有限公司3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并且规定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资本,不允许分期出资。
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缺乏股东间的相互制衡,出于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与真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公司对外的正常经营的需要,抬高设立门槛以及防止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必要措施。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非货币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但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并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没有经过资产评估和没有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之前的非货币财产不能作为是实收资本,只能作为认缴资本。
应当看到,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列举式的五种出资形式,取而以列举性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概括性的描述“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来表述,从而大大扩展了可以用来出资的空间,使得出资方式更为灵活。虽然出资财产的形式放宽了,但是要求财产真正转移过户到公司相关的规定更为严格、更为明确。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就规定公司以非货币财产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也就是说,房屋、车辆等所有权实行登记制度的实物财产实际上是不能作为公司设立验资或首期出资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有产权的实物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办妥财产转移手续。如果不能办妥,就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不能出具出资到位的验资报告。
3、限制股东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但是该限制只局限于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对外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法人可以设立多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对外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要求实行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例如:
(1)公司的营业执照要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国务院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相应的修改,第十六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3)实施法定审计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采用举证责任倒置,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资格被滥用。为兼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债务推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股东反证其个人财产是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这样,既坚持了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受的是有限责任的待遇,而且对待债权人的利益也实现了公平公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专门设置相关制度用以防止滥用一人公司制度,有助于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情形发生。
新《公司法》在总则中就增加了一条很重要的旨在约束股东权滥用的条款,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还应当提请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
从公司的性质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责任。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个人的私有财产和公司法人财产混淆不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税收政策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适用税率与计算分析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按照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对实现的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的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最低税率为5%,依次为10%,20%,30%,最高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为35%,而且还可以减除速算扣除数(如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速算扣除数为6750元)。
据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财税[2006]1号《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新办企业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本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回答(2):

一人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但此次修法只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草案的认可。一人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一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就是一人公司的债务,只需要由公司的财产来进行偿还,而不用牵涉到股东个人的财产安全。此前被广泛使用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企业的债务需要个人来偿还,与之相比,一人公司被普遍认为具有较大的优越性。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公司章程仍要由股东自己制定,而没有其他的限制性规定,而此次草案又极为重视公司章程(如公司对外投资的比例;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比例以及分红比例等都可以由章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利用这一点,在章程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只有一个人,显然设立股东会没有必要。不过,在涉及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时,股东仍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签名。

1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回答(3):

建议多个股东好,。一人股东公司在执行上有很多规定。。

回答(4):

一个股东必须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否则连带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