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及被强制人房屋权属证明;(8)征收、补偿决定;(9)如果进行听证的,要有根据听证记录做出的决定;(10)未达成协议的主要原因及比例情况;(11)安置用房或者过渡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