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是这样吗?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你所说的情形不应该算工伤,最明显的不是因工作的原因,工作原因在工伤认定中是一个主要的要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对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写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诉讼诉状,主要两部分:1、请求事项,如撤销这个认定决定,重新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决定。2、理由,如法律依据和事实。
不能认定工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款,不是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地点,不是因为工作受到的伤害,不可以认定工伤,你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工伤认定的条件,进行反驳,申请复议,
放假外出期间发生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因为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的。
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伤害才算工伤。
可以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