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 西周政治制度

2024-11-02 18: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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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制 西周的政权是封建领主阶级的政权,这个政权的基础是封建领主阶级的土地世袭所有制。由于土地层层分封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土地所有的等级结构,就使得这个政权既具有地方分散性又具有等级从属关系。

周王是封建领主的最高首领,是诸侯的共主,他自称是天的元子,所以称为天子。实质上,周天子只是土地的封建领主所有权的人格化,以周王为首的西周政府是封建领主阶级的中央政府,也是这个阶级的最高政权机关。这个政府对它所封建的侯国,保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但它直接统治的地区,则只限于王畿以内,即以镐京和成周为中心的一些地区。

西周时期的王室和侯国的政治机构,已难详考。根据《诗》、《书》和铜器铭文所载,可以看出当时王室最重要的官职是卿士,卿士是天子的辅佐。《尚书·顾命》把卿士列于邦君之前,《诗·小雅·十月之交》列卿士于众官之首。铜器铭文中也把卿士寮放在诸侯之前。

太师、尹氏也很重要。《诗·小雅·节南山》说:“赫赫师尹,民具尔瞻”,这里所说的师就是太师,尹就是尹氏。在这首诗中又说:“尹氏太师,维周之氏,秉国之均,四方是维。”《诗·大雅·常武》说:“太师皇父,整我六师,以修我戎”。又说:“王谓尹氏,命程伯休父。”这说明了太师、尹氏都是掌握国家军政大权的一些重臣。

常见于古书和铜器铭文中的“三有事”或“三事”,是指司徒、司马、司空而言。据古书记载,司徒一般是管土地、赋役。司马是管军政,司空是管筑城、开沟、修路等工程。除“三有事”外,还有掌管刑狱的司寇。

见于古书的西周官名,尚有太保、太史、太宗、冢宰、趣马、膳夫等,统兵作战的官有“师氏、亚、旅”等。这些众多官职的出现,说明了当时政治机构的庞大。

王室的官吏都是由大小封建领主充任的。由于他们世代占有土地,所以也世代垄断官职。当时不但有“世官”,还有“世职”,铜器铭文中记载王命令大臣继任其父祖旧职的例子很多。

周天子把畿外之地分封诸侯,诸侯中绝大多数是姬姓贵族。天子和诸侯除了君臣关系外,还保持以血缘纽带联系起来的宗法关系,这种宗法关系,对于维系封建领主的阶级统治是一种重要的力量。《诗·大雅·板》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又说:“宗子维城”。这里所说的“大宗”、“宗子”就是指同姓诸侯的长子,周天子依靠他们作为屏翰来保卫自己的统治。

按照周制,大国诸侯有时还可兼任王室的官吏,如周初卫康叔为周司寇,周末郑桓公为周司徒。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设置和王室类似的官吏,还拥有军队,他们各自成为一方之主。西周时,诸侯尚未强大,他们还能听从天子的号令,向天子纳贡。《左传》昭公十三年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除纳贡外,还要朝觐述职,出兵从征。天子还有权干涉诸侯的内政,有些侯国的官吏要由天子任命。天子还可以惩冶和撤换诸侯,周夷王曾烹齐哀公而立其弟静。周宣王曾派兵伐鲁,杀伯御而立其弟孝公。

西周时畿外的封君一般都称为侯,如鲁、卫之君称鲁侯、卫侯。畿内的封君多称伯,如芮伯、郑伯。侯、伯当是爵位的名称。西周时称公比较普遍,王朝大臣都称公,如周公、虢公,公在当时也可能是一种爵位。另外侯、伯之臣民称侯伯为公,则公又成为君主的同义语。

兵制 属于周王室的军队有周六师和虎贲。周六师是由周人组成的,驻在周京所在的西土地区,所以铜器铭文中称它为西六师。六师是周的主力军,昭王、穆王曾率六师出外远往。殷八师是殷遗民编成的,将帅则由周人充任。周人对南方各族多次的征战,往往是六师、八师并用。虎贲是周王的禁卫军,武王伐纣,即以虎贲为先锋。

刑罚 《尚书·康诰》说:“文王作罚”。《牧》铭亦载:“不用先王作刑,亦多虐庶民。”周人很早就依靠刑罚来加强他们的统治。

《左传》文公十八年:说西周时有刑书九篇,刑书中规定:“窃贿为盗,盗器为奸”。触犯了这种规定的要受到严厉的惩罚。这说明了当时的法律已经把保护私有财产和标志封建等级制的名器当作首要的任务。

《尚书·吕刑》说周代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而且五刑之属多至三千,当时刑罚既苛且滥的状况是可以想见的。铜器铭文中有关于官吏对其下级施用鞭刑和墨(黥面)刑的事。西周时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使贵族、官吏犯法,他们也完全可以按“金作赎刑”的规定而交纳金货以兔罪。用铜几百爰赎罪的事,在铜器铭文中是有例可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