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帐户冻结期限已满,解封时间是从次日零点开始,还是从银行正常营业开始?

2024-11-08 21: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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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若最后期限为9月1日的话,应当理解为至当天的二十四点,甚至可以理解为银行业务结束时间(下班时间)。

一般而言,法律所称的期间分为公历的年、月、日、小时。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具体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154条。

至于银行帐号的冻结,一般为六个月,若不采取续冻手续,应当视为自动解封。

扩展资料:

冻结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

冻结当日单位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原帐户冻结,不能转户)。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帐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帐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

银行在受理冻结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发现不符的,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发生失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被冻结银行存款的单位作出解释。

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复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通知

回答(2):

你好,一般而言,法律所称的期间分为公历的年、月、日、小时。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具体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154条。
因此,你说的问题,若最后期限为9月1日的话,应当理解为至当天的二十四点,甚至可以理解为银行业务结束时间(下班时间)。
至于银行帐号的冻结,一般为六个月,若不采取续冻手续,应当视为自动解封。

回答(3):

回答(4):

如你所说,到期法院不续冻视为自动解除冻结的。
解冻是冻结到期日次日零点左右正式生效,即银行主机当日日切之后。

回答(5):

解封时间是到期日的24点,也就是凌晨过完12点解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