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的劳务分包有比例限制吗?

2024-10-31 09: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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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没有限制,因为劳务分包是在业主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分包的,材料、设备都有业主或总承包人负责,劳务分包者只是挣人工费,因此没有限制。

还因为一个工程的造价中,包含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的价格不是均衡的,有的高、有的底,例如电器安装工程中,工程造价非常高,而人工价格很低因为材料价格中的变压器价格高昂,还有的相反例如:土方工程几乎都是人工费,所以不能强制限制。

注意事项:劳务分包公司可承担的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扩展资料:

劳务分包的关系模式

按照《劳动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允许的。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必须与他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否则,他就没有劳务可以向劳动接受者提供。

所以,在劳务作业分包中的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劳务受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与工人(劳务提供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另一个是工人与劳务接受者即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之间的劳务合同。这种合同关系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

这里应注意,劳务受包人合法运作必须包含两种形式:一是与有劳务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即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建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二是特定地区若干经过岗前培训的自然人中的每一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通过劳务作业分包中劳动关系模式图,三方的劳动关系就清楚了:工人与劳务受包人确立了劳动关系,自然工人与劳务受包人之间由于劳动引起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工人与劳务受包人又同时与劳务分包人形成劳务合同,由此引起的与劳动有关的法律关系由《民法》来调整。

工人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合同的效力应低价于劳务受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合同,即“个体劳务合同”中关于工人权利的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劳务合同”中相应标准,当“个体劳务合同”与“集体劳务合同”相抵触时,应按“集体劳务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在劳务作业分包过程中由于工伤、报酬等引起的劳动纠纷也就很好处理,根据两个合同的规定和各自依据的法律来分拨和处理三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既有利于保护个人的权利,也理顺了企业的权利和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分包

回答(2):

主体工程以外允许分包,在总承包合同里面约定可以分包的部分可以分,没有约定的,要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才可以分,但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标合同不得转让。合同分包需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需经项目法人同意。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合同分包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且只能分包一次。否则,项目法人有权取消中标单位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扩展资料: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程分包



回答(3):

工程中的劳务分包有比例限制吗?
答:没有限制,因为劳务分包是在业主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分包的,材料、设备都有业主或总承包人负责,劳务分包者只是挣人工费,因此没有限制。

回答(4):

劳务分包分为13个专业,
(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一级、二级)
(二)砌筑作业分包企业(一级、二级)
(三)抹灰作业分包企业(一级、二级)
(四)石制作分包企业(不分等级)
(五)油漆作业分包企业(不分等级)
(六)钢筋作业分包企业(一级、二级)
(七)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不分等级)
(八)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一级、二级)
(九)模板作业分包企业(一级、二级)
(十)焊接作业分包企业(一级、二级)
(十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不分等级)
(十二)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不分等级)
(十三)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不分等级)
每个专业无论分级与不分级,可承担的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