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过三年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如果要做坏账并在所得税汇算中扣除,需要提报哪些资料?

2024-11-27 12: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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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于公司超过三年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要做坏账并在所得税汇算中扣除,需要提报以下资料:
1.纳税人依法催收磋商记录:格式没有具体规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记录,例如E-mail、信函等,作为证明纳税人已经进行过催收和磋商的记录。
2.纳税人近三年来与债务人无经济往来的承诺:纳税人需要提供书面的承诺,声明与债务人近三年没有经济往来,并确保此承诺的真实性。
3.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和信誉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具体的中介机构可以是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总结起来,要在所得税汇算中扣除超过三年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公司需要提供纳税人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纳税人与债务人近三年无经济往来的承诺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补充资料:
在具体操作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 纳税人应确保催收磋商记录的内容真实、完整,并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
2. 纳税人提供的债务人无经济往来的承诺应明确、具体,确保承诺的真实性,并在需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信誉,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可咨询税务机关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建议。
通过提供上述资料,公司可以申报并在所得税汇算中扣除超过三年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减少税负负担。如有具体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税务机构或税务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回答(2):

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损失必须经税务局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催收记录没有统一格式,但诸如律师函之类的证明是比较过硬的。中介机构不仅仅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之类也属于中介机构。对方资不抵债、连续亏损可以通过对方经过审计的会计报表证明。停止经营可以通过对方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予以佐证。通常来说,外部证据较容易获得认可,如对方工商局出具的销户证明,政府有关机构关于其破产清算、关闭、停产等的文件,法院判决或裁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重组协议等等。具体的要咨询主管税务局,按照其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回答(3):

你所说的问题主要是对坏账的确认,以下已入账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坏账处理:
1、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法律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逾期三年未能履行义务,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认可,可以列作坏账的应收账款。
以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并不意味企事业放弃发其追索权,一旦重新收回,应及时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