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什么意思??

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什么意思??
2024-11-02 10: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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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下面我举案例说明:

A公司在离海不远的地方建酒店,在酒店上端的旋转餐厅就餐可以欣赏海景。B公司取得了酒店前面的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A公司与B公司约定,B公司10年内不修建30米以上的建筑,A公司每年向B公司支付3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后B公司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C公司,A公司要求C公司履行地役权合同的义务。这时C公司在此关系中就是善意第三人,因为C公司对此毫不知情。那么A公司是无权要求C公司履行A公司与B公司的地役权合同的。

扩展资料: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的分类:

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

5、支撑地役权 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

6、放牧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

8、排污地役权。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地役权的性质: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百度百科—地役权

回答(2):

这是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地役权的设定”的规定,意思是,在他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自双方订立的合同生效后,受役地的使用权人即取得地役权。

物权登记不是取得地役权的要件,而是对抗要件。当供役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若之前设立地役权未经登记,则该第三人有权排除该地役权。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说明:

甲为了在家中可以更好眺望远处和他的相邻居住的乙约定,甲一次性支付乙2万元,乙5年内不得在盖高过10米的建筑,保障甲的眺望权。2年后,乙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丙。

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丙可以盖超过10米的建筑,因为甲的地役权没有登记,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丙。如果甲和乙的地役权登记过,那么就算乙将房屋转让给丙,丙亦要承担原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扩展资料: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取得原因

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灭失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而消灭,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得对抗第三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役权

回答(3):

地役权属于一种约定权利,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应当签订地役合同,地役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登记可以起对抗作用。

地役权登记对抗,是指地役权一经登记,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甲为了在家中可以更好眺望远处和他的相邻居住的乙约定,甲一次性支付乙2万元,乙5年内不得在盖高过10米的建筑,保障甲的眺望权。2年后,乙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丙。

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丙可以盖超过10米的建筑,因为甲的地役权没有登记,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丙。如果甲和乙的地役权登记过,那么就算乙将房屋转让给丙,丙亦要承担原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扩展资料:

关于地役权的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4、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地役权

回答(4):

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是在他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自双方订立的合同生效后,受役地的使用权人即取得地役权。物权登记不是取得地役权的要件,而是对抗要件。当供役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若之前设立地役权未经登记,则该第三人有权排除该地役权。

地役权属于一种约定权利,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应当签订地役合同,地役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登记可以起对抗作用。地役权登记对抗,是指地役权一经登记,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笫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回答(5):

比如说甲房子在乙工厂后面,甲为了能够欣赏到远处的风景,就和乙工厂约定:甲一次性付给乙工厂5万元,则乙工厂不可以在其厂房上建筑超过20米高度的厂房。甲乙之间的地役权没有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现在乙将自己的厂房卖给丙(丙不知道甲乙两者之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后,丙将该厂房加建到了25米的高度。此时如果甲以与乙之间的地役权来主张丙行为违约时,甲的主张无效。就是说甲乙之间的地役权因为没有登记的缘故,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者丙(丙因不知情而为善意第三人)。
不知这样举例能否让你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