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为干部身份的,共需11种材料:
(1)申报单位政治机关请示一份
(2)军官家属(干部)随军随调审批表一式三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4)驻地正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给驻地市人事局调配处出具的接收函原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军人家属为聘用制干部身份的,在接收函中注明按聘用制干部接收使用。
(5)家属原单位人事部门给市人事局调配处出具的同意调出函。
(6)干部任职命令原件、A4纸复印件(任职命令中未体现副营、正营、副团等职务等级的,同时提供任免报告表A4纸复印件)。由外单位调入的,同时提供军区调动批复(无批复的一律不办)。需要通过入伍时间判定是否符合随军条件的,提供入伍批准书原件、A4纸复印件。专业技术干部、文职干部,提供调整专业技术等级、晋升文职级通知原件、A4纸复印件。(下同)
(7)家属个人档案(大中专院校毕业的,要有《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毕业分配派遣证》和《大学生转正定级表》;录用制干部的,要有地级市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录用干部审批表》;聘用制干部的,要有招工表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省(市)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聘用干部审批表》)。
(8)结婚证原件、A4纸复印件。
(9)户口本原件、A4纸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迁移人页复印在一张纸上,随迁子女页复印在一张纸上,其它无关人员不复印)。
(10)军人配偶身份证原件、A4纸复印件。
(11)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A4纸复印件。随迁子女超过十六周岁的,提供中学在校证明(下同)。
工人身份的少一个同意调出函,接收证明为用工合同。
无工作身份的少一个接收函和一个调出函,多一个无工作证明。
家属为干部身份的,共需11种材料:
(1)申报单位政治机关请示一份
(2)军官家属(干部)随军随调审批表一式三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4)驻地正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给驻地市人事局调配处出具的接收函原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军人家属为聘用制干部身份的,在接收函中注明按聘用制干部接收使用。
(5)家属原单位人事部门给市人事局调配处出具的同意调出函。
(6)干部任职命令原件、A4纸复印件(任职命令中未体现副营、正营、副团等职务等级的,同时提供任免报告表A4纸复印件)。由外单位调入的,同时提供军区调动批复(无批复的一律不办)。需要通过入伍时间判定是否符合随军条件的,提供入伍批准书原件、A4纸复印件。专业技术干部、文职干部,提供调整专业技术等级、晋升文职级通知原件、A4纸复印件。(下同)
(7)家属个人档案(大中专院校毕业的,要有《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毕业分配派遣证》和《大学生转正定级表》;录用制干部的,要有地级市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录用干部审批表》;聘用制干部的,要有招工表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省(市)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聘用干部审批表》)。
(8)结婚证原件、A4纸复印件。
(9)户口本原件、A4纸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迁移人页复印在一张纸上,随迁子女页复印在一张纸上,其它无关人员不复印)。
(10)军人配偶身份证原件、A4纸复印件。
(11)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A4纸复印件。随迁子女超过十六周岁的,提供中学在校证明(下同)。
工人身份的少一个同意调出函,接收证明为用工合同。
无工作身份的少一个接收函和一个调出函,多一个无工作证明。
随军需要准备的材料: 1、军人所在地师一级以上政治部门随军批文; 2、军人任职(副营以上)文件; 3、军官证; 4、家属户口簿、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需要准备的材料(结婚证、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随军补助条件:现役军官在驻长部队服役3年以上(含 3年),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且已在*市办理了落户手续的随军家属(仅指配偶)在3年的待安置期间内可享受生活补助费。申报材料: 1、申请审批表; 2、军官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或随军批复); 3、随军家属(仅指配偶)户口簿; 4、现役军官在驻*部队服役3年以上(含3年)的有关履历表。
1、家属随军批准书、随军证明书,这两样都是部队政治机关开具;
2、携带上面两种材料到驻地公安局的办证中心(有的在户籍科),请他们给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女方和孩子户口的准迁证明;
3、凭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迁出户籍,到部队驻地所在派出所落户即可。
够条件了,部队的干部部门自然会报的。
职务、年限、已婚,就这3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