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医保起付标准是根据所去诊疗的医院级别来确定的,即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起付标准不是累计计算的,而是根据每一次住院来计算的,即每次住院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才予以报销。
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
其中,参保人员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以及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含多次住院治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由住院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医疗费,其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解决。
扩展资料: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门诊起付标准,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在职职工的,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比例为20%左右,个人承担比例超过30%的,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
(二)属公务员中的在职职工的,由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比例为20%。
(三)属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和公务员中的退休人员的,分别由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比例为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承担比例为5%。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杭州医保起付标准是根据所去诊疗的医院级别来确定的,即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起付标准不是累计计算的,而是根据每一次住院来计算的,即每次住院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才予以报销。
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
其中,参保人员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以及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含多次住院治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由住院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医疗费,其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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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门诊起付标准,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在职职工的,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比例为20%左右,个人承担比例超过30%的,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
(二)属公务员中的在职职工的,由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比例为20%。
(三)属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和公务员中的退休人员的,分别由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比例为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承担比例为5%。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E6%9D%AD%E5%B7%9E%E5%B8%82%E5%9F%8E%E9%95%87%E5%9F%BA%E6%9C%AC%E5%8C%BB%E7%96%97%E4%BF%9D%E9%99%A9%E5%8A%9E%E6%B3%95/7851819?fr=aladdin"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百度百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不知道你说的是哪种医保,这里统一回复你。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
( 1 )退休前的参保人员为 1000 元;
( 2 )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退休人员为 300 元,其他退休人员为 700 元;
( 3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设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其门诊起付标准按退休前后实际月份计算确定。
2 、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的承担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76% ,退休后 82%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0% ,退休后 85% ;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4% ,退休后 88%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6% ,退休后 92%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别为 94% 、 95% 、 96% 、 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