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合理合法的。
只要账目是谁曾经做的,十年以后查出来也是谁的责任,这就是做财务工作的责任,不是辞职以后就没责任了。
参考《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够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会计法》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
出纳离职2年后,原单位说账目有问题要求出纳负责,这样合理合法的,只要账目是谁曾经做的,十年以后查出来也是谁的责任,这就是做财务工作的责任。不是辞职以后就没责任了。所以做财务工作,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必须具备。
《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法>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分析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应当是严格责任,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发生的会计违法行为,除非能证明其反对或者是不知情否则应当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合不合理根据事实决定,如下:
首先你应该弄清楚事情的原因,具体了解是否是由你当时做账时出现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财务问题,员工从原单位离职的,由于交接工作时不能正常发现的账目问题,原则上是谁做的账务由谁负责,跟离职年限没有关系;
如果是你自己的原因,你就需要负责,但是否负全责,你可以咨询相关律师,针对原公司提出问题,负到自己应有的责任;
如果不是你的原因导致的问题,就证明原单位在无理取闹,不予理睬。
要视出纳人员的参与程度而定。如果公司偷税,而且所偷税的行为不是利用账户进行的,也就是说不是与出纳相关的,并且出纳不知情的,出纳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需要出具离职证明,所以离职一年后劳动者可以和原用人单位协商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投诉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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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离职时应该交接清楚!再说出纳只做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能有啥不清楚!
报警就报警吧!5000的纠纷过了警察管不管都难说!起诉也过了一般诉讼时效期!你有离职时的交接记录的话!有什么说不清楚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