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离婚的时候才涉及到分割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应该都是夫妻共有的。
但悦史君要说,就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是存在类似财产分割的情况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分配给老人的
结婚不是两个人的事,背后涉及到两个家族,尤其是夫妻双方的父母,就更是其中的关键了。
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的父母要买房买车,或者是其他大件物品的开销,夫妻以子女的名义进行支持,那么这部分财产就是分割给老人了。
这种情况其实比较常见,毕竟父母培养子女花费了那么多,一般夫妻都会支持父母改善生活的。
第二,分配给孩子的
有了孩子之后,父母的心思很多都要放在孩子身上,有一些家长甚至提前为孩子的未来做准备。
这里涉及到的问题和夫妻双方的父母差不多,就是以父母的名义给孩子买车买房,还有其他大件的开销,这部分财产就转移到了孩子身上。
随着经济条件越来越好,这样做的家长越来越多,这也是一种财产分割的方式。
第三,私房钱
虽然夫妻之间不应该有秘密,尤其是财产,但实际上,很多夫妻都各自留有私房钱,以备自己的紧急开销。
这部分钱严格来说不算财产分割,因为它是秘密进行的,没有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但这事实上已经构成财产的分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又游离在共同财产之外,也是个人自由支配的一部分。
但不管怎么样,悦史君认为夫妻之间感情和睦第一,其他都好商量。
我国法理学界普遍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可以推定“共同共有关系不终止,分割共同财产不可行;婚姻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经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或双方不可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或一方阻碍另一方合理、合法处分共同财产的的情形,导致家庭矛盾不可调和。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两种情形,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有效解决了前述问题。
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及其他原因,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但是,为了避免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的损失,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严重损害另一方共同财产利益的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另一方共同财产利益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