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租赁协议是否有效?

2024-11-17 21: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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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就你所说的情况,即使被执行人和所谓租房人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他们之间也只能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不能以租赁事实来对抗法院的执行,更不会影响法院对租赁房屋的处理,包括查封、拍卖。
此外,实践中,法院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会进行严格审查。如你所说的,案外人既无法提供租赁合同,也无法提供租赁费用给付凭证,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回答(2):

你可以要求小儿子出具产权证或相关证明,如果不能出具,你可以要求先确定房屋的继承人,然后跟继承人处理。
从另一个方面说,你没有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对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当然要给你必要的时间,找房子、搬东西,但这种时间不会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