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骗取国家专项资金130万元,在检查院已经退缴全部款项的是否还要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

2024-11-21 22: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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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骗取国家专项资金1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是法人犯罪,应当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回答(2):

  骗取国家专项资金,可能牵涉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违法犯罪问题。因此,检察机关面对这种情况,往往有三种处理方式:1、作为渎职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2、单独作为诈骗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3、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不以犯罪论处。


  一、如果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企业代表人可能构成共犯结构。

  1、双方串通,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便进行骗取的,企业方是共犯;

  2、企业方通过行贿等手段,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谋的,以受贿、行贿论处;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有渎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双方也无牵连的。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构成单独的诈骗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果这样处理,则是十分严厉的。事实上,前述的共犯结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判决时,一般是作有罪免刑或宣告缓刑处理的。

  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积极退赔,认罪悔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果在案件侦查中,对案件的侦破又有立功的表现,检方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种做法,检方有违规之嫌,毕竟辩诉交易,并不是一项正式的司法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却无处不在。

回答(3):

退脏只能减刑,轻判而已

回答(4):

听过退款不退刑么?退了一样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