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是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坟、建房、挖沙、采石、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扩展资料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土地用途是有严格限制的,比如农用地、林地都不能随意改变用途。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占用林地有什么区别?
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相关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占用林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林地使用权而占用林地的行为。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占用林地怎样处罚?处罚一样吗?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占用林地都是要受到处罚的,非法占用林地不仅要罚款还可能被判刑。
非法占用林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林地使用权而占用林地的行为,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擅自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是指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情形。
“擅自改变”和“非法占有”的区别在于对林地有没有合法的权利(比如,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对林地没有合法的权利,别人对该林地有合法的权利,去强行占有,就是非法占有。如果有合法的权利,就不会有非法占有的问题。在此前提下,可能有擅自改变用途的问题,所谓“擅自改变用途”是指,改变了林地使用权获得批准时的用途,比如获得林地使用权时,批准的用途是种树,却私自把树刨了种草,就是擅自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