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者最后讨论了空白罪状的溯及力问题。认为如果对于空白罪状做出填补性规定的参照依据是在1997年刑法典生效后制定的,对于参照依据生效以前,刑法典生效之后的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如果对于空白罪状做出了填补性规定时,也应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明确规定本解释只对解释生效后的行为适用。由于司法解释对于空白罪状的填补并非立法机关的“授权”,所以当刑法授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做出了与司法解释相反的规定时,原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不应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