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涉嫌非法集资,请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0〕18号,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2、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涉及个人借贷,可以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4、非法拘禁适用《刑法》调整。
不用还钱了,你告他非法绑架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