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二十三条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